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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知应会
文章字数:207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对什么样的行为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应该给予什么处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历次修订情况
  1997年2月,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规定了七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形。
  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印发,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十类。
  2015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共133条。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六项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2018年8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共142条。增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重要内容。
  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共158条。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要内容共3编、11章、158条。
  (一)第一编总则
  即第1-5章,包括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等。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如何处理?
  改组、解散
  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二)第二编分则
  即第6-11章,规定了对六类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处分。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条例》第六章规定了对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的处分。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条例》第七章规定了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的处分。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条例》第八章规定了对以权谋私,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钱色、权色交易等行为的处分。
  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条例》第九章规定了对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等行为的处分。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条例》第十章规定了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失泄密,党组织失职,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的处分。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条例》第十一章规定了对生活奢靡、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等行为的处分。
   (三)第三编附则
  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条例的解释机关:中央纪委
  施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新旧条例如何规范适用?
  1.同时适用新旧条例
  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
  2.引用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先处后移、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
  引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
   3.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
  对2024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条例;对2024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开始于2024年1月1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条例。